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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县知识产权局:
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》和本市政府发布的《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》,通过开展企业专利工作,帮助本市企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,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,我局将继续推进培育企业的专利工作,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培育企业的申报工作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:
一、申报工作
(一)申报原则
采用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。申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,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,填写《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表》。
(二)申报条件
1、注册在所在区县的民营科技型企业、股份制企业或国有、集体、合资等各种性质的工业型企业;
2、有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和愿望,并有一定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;
3、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申请历年累计(含已授权)10件以上;
4、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已经进行产业化实施;
5、企业的年产值近三年来平均达到800万元以上;
6、企业年销售额的3%用于投入新产品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,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;
7、企业有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。
(三)申报材料
1、填写《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请表》;
2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、专利证书复印件;
3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4、企业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。
(四)申报时间
企业申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。
(五)申报程序
1、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局;
2、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根据所报材料情况,进行实地考察,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,一式一份交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批准。
(六)培育工作期限
专利培育企业期限为1年,从2009年1月1日—2009年12月31日。培育期满,经验收合格,可获得申报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资格,成为试点企业单位。
二、培育期工作的主要要求及扶持政策:
(一)主要工作要求
1、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。落实有领导、有工作机构、有专门人员、有规章制度的“四有制度”;
2、在培育期一年里,申请与本企业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10件以上;
3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利基础知识的培训不少于该类人员的50 % ;
4、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产值达到企业年销售额的30% 以上;
5、利用专利文献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;
6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,对专利纠纷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。
7、积极参加国家、市、区(县)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(二)对培育企业的工作指导与政策扶持:
1、市区知识产权局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,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。
2、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专利工作管理的各类文件。
3、指导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,提高企业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能力。
4、指导企业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,挖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,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。
5、指导企业在遇到专利纠纷时,采取积极应对和处理措施
6、举办专利实务操作培训班,为企业专利工作者提供学习和实务操作的机会,
7、被列为专利培育企业的单位除了享受一般企业有关的资助政策外,在培育期内,可享受《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》有关规定的专项资助政策。
在专利申请中,如发现非正常申请等情况,停止办理专项资助,取消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称号,并通报公示。
附件:《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表》
上海市知识产权局
二O 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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