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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A5304000-2008-003 关于印发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的通知

 

青浦区知识产权局文件

青知局[2008]第4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关于印发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的通知

各镇、街道、工业园区:
   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》[青府发(2003)70号]精神,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、上海市财政局《关于印发<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>的通知》[沪知局(2007)13号]精神,已对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[青知局(2005)第11号]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及时传达至相关单位,认真遵照执行。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青浦区知识产权局
青浦区财政局
二OO八年五月五日

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

    第一条(本办法宗旨) 为促进技术创新,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,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,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、《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》和区政府《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(主管部门)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审查、实施和管理。
    第三条(专利申请费资助对象)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,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:
    ㈠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或社会团体;
    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。
    第四条(专利申请费资助项目、金额) 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,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,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。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。
    第五条(专利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) 申请专利费资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:
    ㈠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》(见附件);
    ㈡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书第一页(复印件);
    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(复印件);
    ㈣ 企业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或青浦区户籍身份证(复印件);
    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(复印件)。
    第六条(办理期限) 申请专利费资助截止时间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6个月内,逾期不予办理。
    专利申请费资助办理时间为,每年三、六、九、十二月。
    第七条(资助费审查拨付)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、四、七、十月初对专利申请费资助材料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要求的,个人资助领取现金,单位资助通过银行拨付。
    第八条(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)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,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,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。
    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申请费资助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区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 第九条(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) 区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、审查、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、违规操作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处理。
    第十条(解释与生效) 本办法由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。
   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(青知局[2005]第11号)同时废止。

主题词:专利 申请费 资助
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 2008年5月5日印发

 

青浦区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编号NO       

专利名称

专利申请号

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

专利申请日

专利申请类型

发 明          实用新型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外观设计

申请单位

   

   

银行帐号

联系电话

专利代理机构

申请资助金额

(大写)

经审核资助金额

(大写)

单位盖章:

个人签名:

身份证号码:

年  月  日

经办人签名:

审核人签名:

审批人签名:

年  月  日

备注:1、附件材料:⑴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(复印件)

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(复印件)

⑶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(复印件);

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青浦区户籍身份证(复印件)

⑷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(复印件)

2、受理地点:青浦区科技综合服务平台(青浦区公园路80号一楼大厅,邮编:201700

3、受理时间:三月、六月、九月、十二月底之前

4、联 系 人:徐善春   张卫卫   联系电话:69718555   69718577   传真:6971857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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