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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浦区知识产权局文件
青知局[2008]第4号
关于印发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的通知
各镇、街道、工业园区:
为贯彻落实青浦区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》[青府发(2003)70号]精神,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、上海市财政局《关于印发<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>的通知》[沪知局(2007)13号]精神,已对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[青知局(2005)第11号]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及时传达至相关单位,认真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五日
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
第一条(本办法宗旨)
为促进技术创新,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,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,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、《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》和区政府《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(主管部门)
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审查、实施和管理。
第三条(专利申请费资助对象)
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,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:
㈠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或社会团体; ㈡
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。
第四条(专利申请费资助项目、金额)
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,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,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。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。
第五条(专利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)
申请专利费资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: ㈠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》(见附件);
㈡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书第一页(复印件); ㈢
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(复印件); ㈣
企业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或青浦区户籍身份证(复印件);
㈤
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(复印件)。 第六条(办理期限)
申请专利费资助截止时间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6个月内,逾期不予办理。
专利申请费资助办理时间为,每年三、六、九、十二月。
第七条(资助费审查拨付)
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、四、七、十月初对专利申请费资助材料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要求的,个人资助领取现金,单位资助通过银行拨付。
第八条(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)
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,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,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。
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申请费资助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区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九条(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)
区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、审查、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、违规操作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处理。
第十条(解释与生效) 本办法由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》(青知局[2005]第11号)同时废止。
主题词:专利 申请费
资助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
2008年5月5日印发
青浦区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
编号NO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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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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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申请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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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申请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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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申请类型 |
发 明□
实用新型□
外观设计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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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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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属 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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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
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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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
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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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帐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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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 户 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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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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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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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代理机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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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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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资助金额 |
(大写) 人 民 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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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核资助金额 |
(大写) 人 民 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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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
请
人
签
章 |
单位盖章:
个人签名:
身份证号码:
年 月 日 |
区
知
识
产
权
盖
章 |
经办人签名:
审核人签名:
审批人签名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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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1、附件材料:⑴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(复印件)
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(复印件)
⑶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(复印件);
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青浦区户籍身份证(复印件)
⑷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(复印件)
2、受理地点:青浦区科技综合服务平台(青浦区公园路80号一楼大厅,邮编:201700)
3、受理时间:三月、六月、九月、十二月底之前
4、联 系
人:徐善春
张卫卫
联系电话:69718555
69718577
传真:697185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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